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被上訴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進田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萬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