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力維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鉅鈦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