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鉅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善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蓁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