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37號
原 告 弘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迄未補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2,53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