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