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1,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