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