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2萬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上訴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