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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