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9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其與反訴被告程泓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反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5,384元,未具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