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昂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妍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道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