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 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所屬轄區警察機關,另送達原告公司址則遭退回,此分有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