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燏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