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初心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風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8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