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反 訴原 告
即原審被告
即 上 訴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調陽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