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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6號
原      告  DSV OCEAN TRANSPORT A/S


法定代理人  JENS HESSELBERG LUND

原      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緹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訴外人愛迪達公司委託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間運送服飾1批裝載於2只貨櫃(下稱系爭貨物),原告再轉委託被告實際運送系爭貨物,貨主於同年9月16日提領後,發現系爭貨物有受損情形,經訴外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產物保險公司)理賠貨主後,代位向原告追償新臺幣(下同)171萬4,921元,目前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3號民事事件(下稱另訴民事事件)審理中,依本件原告所為主張,原告向被告求償,既係以原告於另訴民事事件需對安達產物保險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有損害為前提,則原告在另訴民事事件中對安達產物保險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於另訴民事事件之損害賠償債務成立與否為據,乃於111年3月2日裁定命於另訴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另訴民事事件業經安達產物保險公司撤回訴訟,有原告出具之陳報狀為憑,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