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鳳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升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被告應於文到五日內,提出被證2之客變資料之完整、清晰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