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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