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消字第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