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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德連有限公司破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除下標示港幣者外,均同)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為維護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至民國109年12月為止之資產總額為15,558,873元,負債總額為160,810,312 元,累計虧損145,251,43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9年度1月-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又聲請人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計有「銀行存款2,243,875 元、港幣947.63元」、「對第三人之債權317,463 元」,共2,561,338 元、港幣947.63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另觀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於110年3月13日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9、81頁),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負債金額至110年2月為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291,485元,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3月5日函文(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截至110年3月5日止,聲請人尚積欠110度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1,890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存款


華南銀行-新店活存
2,052,793元
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7頁)
華南銀行-新店支存
26,527元
同上
華南銀行-新店外幣
港幣947.63元
同上
華南銀行-新店定存
5萬元
華南銀行帳務查詢(見本院卷第29頁)
華南銀行-新店定存
1萬元
同上
郵局劃撥帳號
9,961元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見本院卷第31頁)
新光銀行-新店活存
32,102元
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見本院卷第33頁)
合作金庫-寶橋活存
51,780元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5頁)
國泰世華-大坪林活存
10,712元
國泰世華銀行綜合活期存款存摺(見本院卷第37頁)

小    計
2,243,875元、
港幣947.63元
對第三人之債權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200,366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
元皓物流有限公司
37,013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7至100頁)
濃濃國際有限公司
34,682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
明馨企業行
25,221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
鈞裕發有限公司
20,181元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

小    計
317,463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款
127,966,085元
經公證之清償協議書(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資費
86,000元
110年2月電信費用繳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87頁)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影印機租金
239,400元
存證信函2份(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

小    計
128,291,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