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之穎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 告 李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源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被 告 張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