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陳美君
被 告 邱盛森
巨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天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列事項(請以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203頁診斷證明書為附件):
㈠附件之107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兩膝及腰部撞傷」、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左膝退化性關節炎」,二者有無關聯?
㈡附件之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所載於「108年1月3日進行移除鋼板、左膝全人工關節置換手術」,係因病患本身之退化性關節炎所致?或係因車禍外傷所致退化性關節炎?與車禍外傷有無關聯?
㈢附件之109年5月11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兩側膝關節撞傷合併腰部挫傷左膝外傷性關節炎」,與附件之107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有無關聯?是否為同一傷勢?
㈣附件之109年5月11日診斷證明書所載「於109年4月28日行左側人工膝關節再置換手術」之第二次手術原因為何?係車禍外傷所致或係因病患本身退化性關節炎所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