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被上訴人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軒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黃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