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十藝親子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到院,未據繳納聲請費。因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716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