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3萬9,99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3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872元(壹拾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