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松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瑋
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268,000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