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源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容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