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自光體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訓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