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閎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姚力、姚凱文發支付命令,被告姚力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9,28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