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群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52,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