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張忱愼
訴訟代理人 陳義昌
原 告 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裕仁及黃淑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張忱愼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二)原告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北吉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訴訟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衡其性質,應以自然人為限,請原告張忱愼確認委任之對象,並提出委任狀;又陳義昌係原告北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亦請具狀陳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