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君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萬2,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