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劉澤融發支付命令,被告劉澤融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91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