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賴秀卿
被 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