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邱君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48,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