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在創意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