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田量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田
原 告 田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萬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亦應一併補正被告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被告郭兆盛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