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