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信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被 告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田泰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萬1,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