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 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