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