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錡菱電工工程行即魯晏玲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