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王舜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靜、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