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13號
原 告 夏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曉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