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438,145.37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28.07)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0,368,7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