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萬1,562元(計算式:美金129,334.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62=新臺幣3,701,5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