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凱瑪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詰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