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潤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420元(計算式:美金57,16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065=新臺幣1,604,4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公司已變更組織,並請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