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寅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4,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