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蔡儀蓁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之公司名稱業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